更新时间:2018-08-17 14:06作者:王华老师
沧州市公积金条例关于提取条件和贷款额度说明
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
第六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为贷款对象:
(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二) 为子女购买住房并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三) 政策规定的其他贷款对象。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新就业的大学生、引进人才正常缴存半年以上;
(二)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稳定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购买自住住房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具有县级以上规划、土地、建设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按规定支付一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六)能够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七)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未偿清贷款本息前,本人及配偶不得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二套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在二套房的认定上,按照住建部等四部委《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执行。
第九条 申请贷款时限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购买商品房的,借款人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二)购买拆迁安置房屋的,借款人在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调产协议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三)购买再次交易住房(以下简称二手房)或通过拍卖程序购房的,借款人应在办妥房屋交易过户手续,交纳房屋契税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