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6 14:04作者:李天扬老师
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公告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350 号)和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 (建金管 〔 2005 〕 5 号)及住建部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和监督.管理中心所属分支机构依据管理中心授权、受委托银行依据 《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协议书 》 具体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二章 提取情形
第四条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因租赁住房需要支付房租的;(四)用于家庭自有住房的其他住房消费的;(五)离休、退休的;(六)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八)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九)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十)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符合规定情形的.
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二)通过赠与、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三)不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之内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职工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的,原则上每年只能以一种情形提取一次,但销户提取和管理中心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章 提取范围、额度、频次
第七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范围、额度、频次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四)、(八)、(九)款等六种提取情形的,可以视具体情况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六)、(七)、(十)款等四种提取情形的,可以全额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销户.(三)本办法第四条各提取情形的具体界定、提取要件、提取频次、提取额度等,除因租赁商品房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由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市房租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并适时调整外,其他均由管理中心按照本市实际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