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6 14:02作者:王华老师
汉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 9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汉中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及各县区管理部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市中心及各县区管理部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职工户口迁出本市、县、区或出国、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七)因被所在单位开除、辞退或辞职等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一年的;
(八)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
(九)其他可以提取的情况:
1、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2、遭遇车祸、火灾、意外人身伤害等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的。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六条 符合上述提取条件中第(一)、(五)项提取情形的,账面留存最近六个月缴存额,取至千元位整数。
第七条 符合上述提取条件中第(二)、(三)、(四)、(七)、(八)、项提取情形的,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职工个人账户。
第八条 符合上述提取条件中第(六)项提取情形的,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在账面留存最近六个月缴存额前提下,提取额为(月租金一家庭月工资收人× 15%)×12提取至千位整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