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5 13:44作者:才子老师
根据曲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职工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间隔时间不满3个月的。
(二)签订了“按月代扣住房公积金还款协议”以及使用住房公积金余额冲还清贷款的,间隔不满3个月的。
(三)因偿还贷款、租赁住房、享受低保、重大疾病、支付物业管理费支取后不满12个月的。
(四)退休、辞职、死亡、调离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没有封存的。
(五)提取人在公积金系统中的个人信息与身份证信息不一致的。
(六)夫妻双方任何一方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
(七)夫妻双方任何一方为他人担保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的。
(八)提供虚假材料被通报的,申请人在5年内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曲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1份,单位经办人员签字并加盖行政公章。
(二)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已婚的需同时提供配偶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婚姻证明(结婚证或者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未婚的到公积金柜台填写婚姻承诺书。(退休及支付物业管理费提取的不需要提供婚姻证明)
(四)提取人曲靖市行政区域内的工行、农行、建行、交通银行、曲靖城市商业银行任意一银行的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五)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2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均需在委托书上签字并按手印,委托书上由委托人所在单位证明委托情况属实并加盖行政公章),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必要时,公积金窗口人员进行电话核实委托人。
(六)提取人依据父母或子女购房提取的,还需提供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证明(在同一户口薄的提供户口簿,不在同一户口簿的由提取人单位出具证明),购房人的身份证及婚姻证明。
提取类别证明材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
1.取得房产证的,提供登记日期在2年内的房产证和契税发票(不动产统一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如办理住房按揭贷款无法提供原件的,提供房屋抵押登记部门加盖印章的房产证复印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