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0 16:33作者:三水老师
关于我市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房金委〔201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驻芜各单位,各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实施意见》(房金委[2006]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上下限规定
芜湖市统计局已公布度芜湖市区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2578元。本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来确定,但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3145元。下限市区仍为1030元不作调整,无为县、繁昌县、南陵县、芜湖县仍为900元不作调整。
二、缴存基数计算口径规定
1、各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单位应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2015年7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3、2015年7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4、调整时间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2015年7月以后的月份调整,期间所产生的差额可以补缴。
三、月缴存额上下限规定
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5258元。市区月缴存额下限为206元,无为县、繁昌县、南陵县、芜湖县月缴存额下限仍确定为1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