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9 15:58作者:王华老师
根据兰州市统计局统计的数据,2015年度兰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0330元/年,即5027.50元/月。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兰州市城镇自由职业者个人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兰住管〔2015〕1号)规定,现将我中心2016住房公积金年度自由职业者缴存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7月1日起,我市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为:最低不低于5027.50元,最高不得超过15082.50元。
二、缴存比例由自由职业缴存者在10-21%之间自行选择确定。
根据兰州市统计局的统计数据,2015年兰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0330元,月平均工资为5027.50元。按照《关于住房公积金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兰州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且最高不得超过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5082.50元;最低不得低于所在县区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即:兰州新区以及城关区等五区均为1470元,永登县等三县为1420元。若单位核定的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较前一年度下降的,应提供经审计(政府审计、独立审计)的单位上年度财务报告和工资资料,由管理中心审核确定。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基本缴存比例为:单位12%,个人9%,且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最高不得超过12%;各缴存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低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单位需要降低基本缴存比例的,应根据《兰州市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程序规定》(兰住管【2006】4号),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管理中心审核、管委会办公室审批后办理。
三、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请各分中心、管理部通知缴存单位及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