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7 17:24作者:李天扬老师
日前,财政部官方网站正式发布通知,进一步界定和细化“三险一金”税前扣除政策。其中大篇幅提到佛山住房公积金比例问题。
此次公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个税征收政策,即: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同时,通知中还提到了住房公积金的征税幅度为12%以内:“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据悉,佛山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开始调整。此次调整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按12%缴存。
据了解,佛山市从1994年开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1999年国务院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后,市政府逐步加大这方面的工作力度,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解决职工自住住房的作用。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这几年房价不断升高,干部职工在解决自住住房方面感到压力加大,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干部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支持。这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调整对象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将对全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具有示范和促进作用。
据介绍,佛山住房公积金比例这次调整对象虽然是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但各区有条件的应该按照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缴存比例依时进行调整,逐步实现全市的政策、制度统一。其他单位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省政府规定5%~20%的幅度内,确定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