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6 11:36作者:三水老师
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将规范和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凡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这一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
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改委等四部门转发的国家《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要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的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通知要求各市全面梳理现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具体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