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3 13:45作者:才子老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继续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提高单位缴存公积金的自觉性,规范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就认真做好201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各缴存单位从2016年7月1日起,对2016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调整。
二、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为2015年度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执行。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13261元(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420.17×3倍后四舍五入)。职工月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
最低不得低于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城区、泽州县、高平、阳城为1620元,沁水县1520元、陵川县为1420元。
(二)缴存比例原则上按单位12%,个人8%的标准执行。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经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适当调整。
(三)上一年度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后效益仍未好转的单位以及本年度符合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条件的单位,由单位及工会组织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所在县(市、区)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经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或管委会授权管理中心审批后再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