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2 16:49作者:李天扬老师
皖直公积金〔2016〕22号
省直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及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有关文件精神,依照《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皖直公积金[2013]30号)规定,现就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调整标准
依据合肥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5年度合肥市市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9187元。经测算,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上限为17296元,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2075元。月工资缴存基数下限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执行。
二、缴存基数调整时间及方法
本次缴存基数调整时间为2016年7月1日至9月30日。各缴存单位持基数调整材料到省直分中心营业部或通过省直分中心网上申报系统办理。
特此通知
2016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