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2 16:42作者:王华老师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2016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基数的通知
各县(市、区)缴存单位、各县(市、开发区)管理部:
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根据《廊坊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市政府〔2011〕第12号令)规定,现将2016年度廊坊市住房公积金调整基数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上限
依据廊坊市统计局提供的2015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为63426元,确定2016年廊坊市住房公积金调整基数上限为15858元。
二、缴存基数计提方式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
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
三、缴存基数审核
1、各缴存单位应申报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材料,主要包括:加盖单位印章的《廊坊市住房公积金调整基数审核表》、《廊坊市住房公积金调整基数清册》及职工上一年度工资发放情况表。
2、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科及各县(市、区)管理部对各缴存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后,单位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对各缴存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于2016年7月31日之前完成。
特此通知。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