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2 14:33作者:李天扬老师
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2016年度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报审工作已经开始。结合省直驻沈机关、事业单位规范津贴补贴政策,现将本次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报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凡在省直中心建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已完成2015年12月份公积金汇缴的单位,均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审核。特别提示:未完成2016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报审之前,请按原基数按月缴存公积金。按月汇缴公积金必须先交汇(补)缴书,再于每月27日前完成缴款。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从2016年1月份起执行。
由于2016年2月省直驻沈机关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已补发下半年津贴补贴的单位,请持省人社厅、财政厅相关审批表格,重新核定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关基数调整报审表请在中心网站自行下载。在完成差额补缴后,再行报审2016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2015年已调出人员应在新单位报审、补缴。
二、缴存基数的计算口径
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
三、缴存基数的上、下限
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待2015年度统计数据公布后,按照省直中心通知要求办理,详情请随时关注省直中心门户网站。
缴存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未达到1300元的,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300元。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辽人社[2015]312号),从2016年1月1日起,省直驻沈单位新增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含调、转入启封)的缴存基数下限,调整为1530元。
四、住房公积金月缴额的计算
月缴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四舍五入,保留到元位)+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四舍五入,保留到元位)
五、报审材料
(一)填报《公积金汇缴清册》及《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各一式两份。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上的单位,另需报送电子文档。请自带U盘,到经办银行公积金专柜,拷贝基数调整变更清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