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1 16:17作者:王华老师
关于2016年度河北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限额调整的通知
冀直住房资管〔2016〕16号
省直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省直调整2016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限额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高于职工工作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低于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经测算,省直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为14,719.00元(石家庄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最低不得低于1,480.00元(2015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总额。
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应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三、各缴存单位在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时,必须如实填报《省直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已开通省直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的单位必须在网上调整本单位职工的工资基数,并打印《省直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式两份,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后,报“中心”审核。
四、“中心”审核通过后,各缴存单位要将核定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缴存额以一定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