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9 14:11作者:才子老师
昨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了关于201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执行标准的通知。根据现行规定,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每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是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计算得来的。
2016年,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19321元,下限将分区域执行两个不同的标准,其中,成都高新区(微博)、成都天府新区(微博)、锦江区(微博)、青羊区(微博)、金牛区、武侯(微博微信)区、成华区(微博)、龙泉驿(微博)区、青白江(微博)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微博)区、郫县(微博)、新津(微博)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500元;简阳(微博)市、都江堰(微博)市、彭州(微博)市、邛崃(微博)市、崇州(微博)市、金堂(微博)县、大邑(微博)县、蒲江(微博)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380元。
按照有关规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必须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不得低于5%。也就是说,今年成都职工公积金每月个人缴存最高额约为2318元,最低额度则根据地域为69元~75元不等。
即日起,成都市各单位可以通过成都住房公积金网上政务大厅或各网点窗口,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原则上应在7月30日前完成。市公积金中心提醒,单位必须按照职工上一年的实际收入情况为职工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调整后,符合条件的职工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会相应增加,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或者还贷都将享受更多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