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8 13:31作者:李天扬老师
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从今年7月1日起,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调整为16700元。调整内容包括六个方面:
(一)缴存基数:2015年7月1日起,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参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二)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市区2015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调整为16700元。职工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最低限额按上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三)缴存比例: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12%;企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个人仍在8%—12%幅度内确定(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必须相同)。
(四)1998年11月30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机关、事业单位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15%为其缴纳新职工住房补贴,企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仍在13%—18%的幅度内为其缴存新职工住房补贴。
(五)各缴存单位应于2015年8月底之前做好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额的调整工作,自7月起至调整当月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单位应在调整缴存基数后作一次性补缴。
(六)职工月租金补贴也相应从7月1日起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为16700元)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