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5 17:22作者:王新老师
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湘建金〔2016〕124号)文件精神,为逬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做好困难企业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缴存单位应严格规范调整缴存比例和繳存基数,缴存比例一律不得高于12%,缴存基数一律不得超过长沙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超过12%的单位在办理2016年度年审时予以规范调整。
二、生产经营困难企业按照《长沙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办法》(长金管委(2013〕9号)文件规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
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须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期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三、单位符合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产业园区企业住房公积金缓缴试点政策条件并申请缓缴的,按照《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产业园区企业吸纳大龄人员就业住房公积金缓缴试点的通知》(长金管委(2016〕4号)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