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4 14:53作者:王新老师
自2016年7月1日起,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中央、省驻黄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全面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缴存比例调整
据了解,在公积金缴存比例方面,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缴存比例范围控制在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12%,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一致。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2年执行。
缴存基数调整
根据我市统计局公布的2015年度黄山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等有关规定测算,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3785元,下限为2620元。职工应缴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工人工资总额(含各项津贴、补贴、奖金等)除以12个月。此外,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上下限也有所调整,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上限各为1655元,下限各为131元。
据了解,今年1月至5月,全市共归集住房公积金6.2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37亿元,增长27.92%;
前5月归集公积金6.27亿元
正常缴存人数81173人,同比新增住房公积金建制单位87个,新增缴存职工4432人。截至2016年5月底,全市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87.97亿元,其中,市级(含市直、屯溪区、黄山风景区)1-5月份共归集住房公积金2.64亿元,正常缴存人数33837人。
今年1-5月份,全市共提取住房公积金4.3亿元,同比增加0.59亿元,增长15.85%;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1317户3.99亿元;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为90.68%,同比增长7.45%。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主任汪正如介绍,针对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