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7 16:51作者:王新老师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联合发文,要求各市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进行彻底检查清理,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调整降低。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审核,对于超比例缴存企业,在未调整缴存比例前,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
自治区住建厅公积金监管处负责人介绍,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宁夏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控制在5%-12%之间。
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积极受理,但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具体程序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具体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2016宁夏公积金贷款条件及流程:
贷款条件:
新政贷款条件变化(未实施)
现行中: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要在工作地银川连续十二个月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改革后: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六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异地互认: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就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银川市尚未正式实施新政策的内容,目前仍然按照原制度执行,详情如下:
1、贷款资格: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已及时、足额、连续缴交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无停缴、欠缴现象发生,缴交率不得低于5%
2、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住房须持有规划、土地等部门批准的有关审批文件
3、具有长期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