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2 18:02作者:才子老师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管理,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5月30日,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2015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赣府厅字〔2015〕107号)中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等数据计算,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上、下限额进行调整,2016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064元/月,下限为144元/月,该限额标准自2016年元月起执行。
【公积金知识】
缴存时间: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缴存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
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职工个人分别按不低于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5%(单位个人合计10%),不高于12%(单位个人合计24%)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必须相同。
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2。相同。
缴存上限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上限指单位和个人每月合计缴存额的最高限额。上限标准由管理中心依据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赣府厅字〔2015〕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