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31 17:50作者:李天扬老师
日前,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2016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知》,最新的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为15507元/月,下限一类区(主城四区及呈贡、安宁和嵩明)为1570元/月。
此次调整是根据最新昆明城镇职工收入标准做出的。根据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3倍。昆明市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高于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2015年昆明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2033.00元,月平均工资为5169.00元,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15507.00元。
同时,昆明市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昆明市最低工资标准,2015年昆明市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区为1570元/月,适用于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和安宁市、嵩明县;二类区为1400元/月,适用于昆明市所辖其他各县及东川区。
按照通知,缴存基数上、下限调整后,2016年本通知下发前少缴的单位可进行补缴。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2016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
缴存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建金管〔2005〕5号)文件精神及《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2016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上、下限进行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工资基数上限
根据昆明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5年昆明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2,033.00元,月平均工资为5,169.00元,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15,507.00元。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建金管〔2005〕5号文件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的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3倍;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文件规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高于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因此,2016年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上线为15,507.00元/月,凡月工资收入超过15,507.00元的职工,按15,507.00元的工资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低于15,507.00元的职工,按实际工资收入作为工资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