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3 23:27作者:三水老师
2016年北京公租房申请条件,北京公租房配租制度改革
一、北京公租房申请条件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又称“三房”轮候家庭。
[办理机构:可持备案通知书到原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登记申请轮候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办理机构: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
[办理机构:向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
二、所需材料
1.“三房”轮候家庭申请公租房所需材料
2.符合其他条件家庭申请公租房所需材料
三、特别提示
1、申请家庭发生变化
对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实行轮候配租制度。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在家庭情况变动后60日内告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经审核后,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并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调整配租方案。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取消资格。
2、申请家庭有原住房的,原住房为承租公房应当腾退
申请家庭有原住房的,原住房为承租公房(包括直管、自管)的应当腾退,原住房由公房原产权单位或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回;原住房为私房且已纳入棚户区等公益性项目房屋征收范围或位于首都功能核心区的,原住房由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购。具体收回、收购及补偿办法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暂行办法》租赁管理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