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2 23:59作者:三水老师
记者日前从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自2016年3月起,厦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流动性调节系数将按0.8执行。
为什么流动性调节系数要进行调整?公积金中心介绍,当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情况发生变化,且贷款使用率连续3个月保持在同一个区间时,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次月起执行相应的流动性调节系数。目前,厦门住房公积金流动性调节系数对应的使用率区间为:贷款使用率低于75%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1.2,75%-95%时为1,95%-100%时为0.8,高于100%时为0.6。厦门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已连续3个月高于95%,所以自2016年3月1日起厦门住房公积金贷款流动性调节系数要调整。
据悉,住房公积金贷款流动性调节系数是从2014年1月1日颁布的《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后开始实施的。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挂钩,根据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情况,设立流动性调节系数,适时对职工的贷款额度进行调节。
此次调节系数调整后,在3月1日后购房的职工(一手房为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的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二手房为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交易过户网签时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将按0.8的调节系数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值得一提的是,2016年3月前购房的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这次流动性调节系数调整影响。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中心为确保职工及时贷到住房公积金贷款,已开办“公转商”贷款业务,并将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保障职工应贷尽贷。职工如需贷款购房的,也要及时对资金配置进行合理规划,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够时,可采取配置商业性住房贷款一起的组合贷款方式解决。职工可以利用公积金中心网站、手机APP软件的“购房还贷款计算器”了解,或通过银行业务经理进行贷款能力评估。
厦门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在本市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因单位原因中断缴存的,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申请贷款时前3个月(含)按月足额缴存;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内连续中断缴存未超过3个月(含)、累计中断缴存未超过5个月(含)且办理补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