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9 12:36作者:李一老师
今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全面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进一步维护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切身利益,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调整优化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自今年起,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5年内每年可提取一次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子女账户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使用商业银行按揭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款比例均调整为所购住房总价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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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规范提取使用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宁房改[2013]3号)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调整全区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业务办法的通知》(宁建(金管)发[2015]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二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职工及其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租住房屋的;
4、10年以上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需装修自住住房的;
5、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工作地有一套自住住房且需要支付物业管理费的;
6、生活困难,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及失业保险金的;
7、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8、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患重病、大病的。
第三条职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
1、办理了退休手续的;
2、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