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23 18:07作者:王华老师
近日,《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异地购房或购房还贷提取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出台。该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将由全省推至全国范围(港澳台除外)。
据了解,凡是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抚州户籍职工,住房缴存6个月以上(含6个月),在抚州购买自住商品房(含自住二手房),可获得抚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此外,在抚州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外地购买或贷款购买自住商品房(含自住二手房),也可向抚州市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使用个人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附上政策全文
抚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异地购房或购房还贷提取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一、根据国家住建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和省住建厅《江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省内“一体化”政策实施办法(试行)》(赣建金【2015】10号)等文件精神,为统一规范开展好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异地购房或购房还贷提取的业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所称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在抚州市行政区以外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缴存职工、户籍及购买的自住房在抚州市行政区内(省内不限户籍),向我市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业务。
异地购房或购房还贷提取是指在我市缴存职工,在抚州市行政区以外地区购房或贷款购房申请提取个人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业务。
三、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受理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和办理异地购房或购房还贷提取的业务,统一按本细则操作实施。
四、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办理
(一)对象及条件
申请在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异地缴存职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缴存地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含)6个月以上,个人账户处于正常状态,且工作、收入相对稳定者;
2.户籍所在地为抚州市行政区内(省内的除外);
3.所购买的自住房(含再交易房)在抚州市行政区内,但不包括在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及小产权房;
4.在异地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个人征信无不良记录者;
5.能提供1—2名具有本市城市户口且具备民事行为和经济承担能力的担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