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02 11:41作者:才子老师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程序,现对《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11〕30号)进行修改,主要调整职工因购买本市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及职工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流程。现将修改后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10号,以下简称《提取办法》)、《关于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9〕12号,以下简称《购房提取通知》)及《关于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2〕4号,以下简称《租房提取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提取包括住房消费提取和非住房消费提取。
第三条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各分中心或管理部负责所辖区县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托的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办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额度及提取人范围按《提取办法》、《购房提取通知》及《租房提取通知》执行。办理提取手续所需的资料及程序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住房消费提取
第五条住房消费提取包括一次性提取和按月提取。
(一)一次性提取的范围
1.购买自有住房(包括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和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未使用贷款的,使用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以及在2009年6月13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使用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私产住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或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支付首付款后需提取父母住房公积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