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7 21:29作者:王新老师
丽水市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充分发挥制度的保障作用,减轻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的还贷压力,简化、优化还贷提取办理手续,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以下简称“按月提取还贷”),是指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及配偶(以下称“申请人”)因偿还丽水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本息,向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管理中心按月核定提取金额并转账支付到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的提取业务。
第二条申请按月提取还贷的申请人,为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申请按月提取还贷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信用良好,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无连续二期或累计六期及以上逾期还款记录;
(二)申请人(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大于管理中心规定的保留金额,保留金额在还贷期间不能提取。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提出保留金额具体标准,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按月提取还贷金额。申请人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上月实际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含组合贷款中商业银行贷款的本息)。
第四条按月提取还贷顺序。申请人双方在同一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先提取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借款人账户余额不足时再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申请人双方在不同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照管理中心业务先后次序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账户内余额。
第五条申请材料。
(一)经单位核实盖章的《丽水市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业务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结婚证及复印件;
(四)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复印件;
(五)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银行住房借款合同及贷款银行出具的近三个月还款记录清单。
第六条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携带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到缴存地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申请人夫妻双方在同一缴存地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同时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