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7 21:27作者:王华老师
昨日,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50万元提升至60万元,新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除了调高最高贷款额度,首套房贷款首付比例也下降。《通知》规定,购买精装修房属首套房的,首付最低两成,二套房最低三成。而在此之前,不管首套房还是二套房,首付最低均为五成。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及《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长沙市实际情况,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职工在长沙地区购买自住房,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调整为60万元。
二、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首套房已转让注销其他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三、缴存职工家庭现有一套120㎡及以下住房(包括有1次住房注销记录)或现无房但有2次住房注销记录(每套均在120㎡及以下),未使用个人住房贷款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10%;相应购房贷款尚未结清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10%。
四、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精装修住房,执行普通自住房政策。
五、单身缴存职工(含未婚或离异未再婚)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测算月还款额高于家庭收入50%时,可按长沙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推算其月还款额。
六、职工家庭现有2套及以上住房或已有3次及以上住房注销记录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在长沙地区购房的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须在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凡与我中心签订异地贷款协议的城市的缴存职工在长沙地区购房,可向我中心申请异地贷款。
八、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