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4 18:36作者:才子老师
2016年4月30日,山西省住建厅发布消息称,为方便广大公积金缴存职工使用公积金,提高全省公积金使用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已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缴存职工无论是提取公积金、还是贷款购房,条件均大大放宽。业界分析,这项新政不仅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相关消费,也对活跃山西省商品住宅市场起到积极作用。
新政出台意在方便职工使用
《指导意见》共四个部分18条,主要内容集中在放宽提取、加大贷款、改进服务、强化监管四个方面。省住建厅公积金处工作人员介绍,放宽公积金使用条件的政策出台酝酿已久。在山西省商品住房供需结构、价格水平已发生很大变化的今天,原有一些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已不能满足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多元化的住房消费需求。
此次政策出台,正是为解决缴存用户使用不便、公积金使用率偏低的问题。与商品房市场活跃的省份和城市相比,山西省公积金结余资金充沛,可满足广大缴存职工需求。
公积金提取可由直系亲属取款
为方便职工充分利用公积金实现住房消费,山西省公积金的提取范围有所扩大,可以实行先提后贷。新政规定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公寓性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可先提取本人、配偶及父母、子女(需经所有权人同意)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已付房款(含地下室、储藏室购置费用和每平方米1000元以内的房屋装修费用)。再根据需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缴存职工每年可凭物业费支付凭证,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考虑到不同群体的公积金使用需求,新政还规定乡村教师、乡村医生等缴存职工群体在农村建房,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允许进城务工人员每年提取一次。
另外,城市和工矿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缴存职工,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个人所承担的购房费用。
记者了解到,因为原政策贷款额度低、贷款条件高,许多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此前购房时,被迫放弃公积金贷款,办理了商业住房贷款。为解决这部分职工的还贷压力,我省公积金将实行阶段性提取政策,即在2016年,发生过购房行为但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可分期分批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提取额不超过所购住房当时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