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5 20:07作者:三水老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并放宽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以提取夫妻名下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缴存职工自住住房装修、支付维修基金等“养房”环节消费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享受城镇低保的、特困家庭子女上学及大病就医等,也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榆林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审批、转移的管理。
第三条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负责榆林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二章支取条件和对象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职工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购房人(产权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二)离、退休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四)偿还自住住房贷款、装修贷款本息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五)职工及配偶在榆林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产,租住本市住房的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
(六)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去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七)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享受低保职工可以提取;
(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九)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可以提取;
(十)出国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十一)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已办理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之前不得以其他形式申请非销户和销户提取(但可以提前归还部分公积金贷款);有公积金质押贷款及质押担保人的,不能提取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