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8 23:30作者:李天扬老师
7项惠民政策方便公积金提取
3月11日,在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唐先生高兴地说:“真的太好了,今天我为孩子购买首套房提取了8万多住房公积金,这真是帮我解决了一个大问题。”中心出台的惠民政策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惠民政策具体如下:
(一)职工为未婚子女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但不得再以此套住房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即可于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销户提取本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余额。取消“终止劳动关系之日后1年方能提取”的规定。
(三)无房职工租房用于本人居住的,每年可以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实际租房发生额,但每月不得超过800元。取消“每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方能提取”的规定。
(四)职工子女在国内普通高校就学期间,如果职工家庭人平均收入低于常德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以常德市人社部门提供的标准为准)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一年缴的学费。
(五)职工及配偶、子女,职工及配偶双方父母发生重大疾病、重大灾害、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因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以本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即自费部分)为上限;因重大灾害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视灾情程度提取;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以责任人实际赔偿金额为上限。
(六)从发文之日起,职工因购、建自住住房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购、建房时间已超过1年,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账户若无提取记录,可以提取购、建房以后1年为止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但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取消“购、建房1年以后不能提取公积金”的规定。
(七)职工为他人提供了住房公积金贷款联合担保的,其住房公积金余额已超过提供担保额时,在符合其他提取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提取超过担保额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取消“在借款人未还清贷款前担保人不能提取公积金”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