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0:43作者:李一老师
住房公积金取消第三方收取担保费
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根据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有关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消费以及首次购房者刚性需求的支持力度,经市政府同意,从11月10日起,我市对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方案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合理确定贷款条件。
1、职工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2、职工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转入我市可合并计算缴存时间。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我市就业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待缴存余额转入我市后,缴存时间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和在我市的缴存时间合并计算,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是在省内开办异地贷款业务。
为适应职工流动性需要,满足跨地区职工个人住房贷款需求,我市实行在省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政策。1、职工在我市就业,在异地(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由我市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到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个人住房贷款。2、职工在异地就业,在我市(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缴存明细账和贷款情况证明等材料,查验真实性后,可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1)夫妻一方在我市缴存,另一方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按双方正常缴存办理贷款;(2)夫妻双方都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按双方正常缴存办理贷款,需增加在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1名职工作为担保人或提供在我市的两证齐全的住房作抵押,承担保证责任;(3)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以单方(单身)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按(2)增加担保的规定执行。
三是取消第三方收取的担保费。
为减轻贷款职工负担,我市从10月22日起取消担保公司向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收取的担保收费项目。10月28日接到省住建厅通知停收担保费。
四是优化贷款办理流程。
进一步简化贷款程序,优化办理流程,缩短贷款办理周期:1、增设业务办理网点,启动城东营业部,实行一站式服务;2、推行档案电子化管理,取消提供贷款申请资料复印件;3、缩短贷款办理周期,对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审批时间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