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0:30作者:三水老师
徐州住房公积金新政解读:父母子女可共同还款
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市公积金中心进一步深化百姓办事零障碍工程,为严格规范管理,方便群众提贷公积金,今年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市公积金中心有关负责人今日继续对新政策进行解读。
一、严格执行《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个人贷款偿还能力参考值=单位和个人月公积金缴存金额×12×贷款年限×2+公积金现有余额×2的规定,不再扩大倍数。
【解读】
本条是关于测算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规定。
本条个人贷款偿还能力,是指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的责任是在贷款发放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和约定的期限归还本金及利息。还款能力不仅仅观察借款人目前的状况,还要观察借款人未来的收入支出情况。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增强防范和化解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的能力,合理评估借款申请人的偿还能力,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严格以此公式认定借款申请人的贷款偿还能力。
二、严格执行《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借款人的借款期限加实际年龄一般不得超出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不再延长年限。
【解读】
本条是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年限的规定。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2005〕298号)规定:借款人的借款期限加实际年龄一般不得超出法定退休年龄,月还款额一般不超过借款人或家庭收入的50%。
本通知所称借款期限,是指借贷双方依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使用期限。
本通知所称法定退休年龄,结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再延长年限,是为了保证更多的缴存职工能享受到公积金的互助性、公平性、保障性。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及缴存比例反推算其月收入(如归集信息系统能反映缴存基数,可按缴存基数认定),最高可扩大1.2倍;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所提供的收入证明如低于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的可以认定,如超过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的需提供近6个月的银行代发工资相关证明(银行卡的对账单需加盖银行业务章)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其他纳税证明方可认定。通过上述方法认定的结果与职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以低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