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0:24作者:李一老师
承德公积金提取新政:新增多项提取条件
8月12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结合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及新住房公积金系统上线工作,我市对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政策进行调整,以提升住房公积金政策惠及度,维护广大公积金缴存职工权益。
据悉,此次调整后的《承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各次提取时间应间隔一年以上(自提取申请日向前推算),但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和职工委托中心按月扣划还贷的除外。
在提取条件方面,在原有条件基础上,我市新增本人和配偶无所有权住房,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达到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的以及支付公共租赁住房和公有住房租金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同时,当职工有特殊情形,新增以下几项提取条件,其中包括: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遇到突发事件的(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严重人身伤害的;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患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严重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的)。
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此次调整后,今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须与管理中心签订委托代扣协议,管理中心按月代扣职工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例如,某职工借住房公积金贷款12万元,15年期,月还款额为915.73元。该职工公积金月缴存额为985元,与管理中心签订委托代扣协议后,中心系统自动设定在每个月还款日从该职工公积金账户内代扣915.73元,至还款账户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具体操作规范以管理中心相关规定为准)。
在公积金提取程序方面,我市规定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经办人应代职工统一办理提取手续:持职工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向中心指定的经办网点提出申请。单位经办人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该工作人员介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审核期限中止,包括职工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申请人或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拒不配合提取审核工作的;申请人涉嫌提供虚假信息或其他手段妨碍提取审核工作的;需以司法裁决为依据,而司法裁决尚未作出或尚未生效的;管理中心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无法行使提取审核权的;其他应当中止提取审核的情形。中止提取审核期限的原因消失后,提取审核期限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