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0:23作者:李天扬老师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濮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调整2016年度(2016年7月1日-2016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核定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定时间
核定时间: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进行核定。
二、核定内容
(一)缴存单位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单位地址、缴存比例、缴存基数、经办人员、联系电话等内容。
(二)缴存职工基本信息。主要包括: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等内容。
三、核定要求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5%-12%。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个人不低于10%。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确定
计算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执行。2016年度缴存基数以职工个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最低标准和最高限额
按照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意见,确定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9392元,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总额上限为2254元;缴存基数的下限按照濮阳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市区月缴存基数的下限为1100元,月缴存总额下限为110元,濮阳县、清丰县、南乐县、范县、台前县月缴存基数下限为960元,月缴存总额下限为96元。
(四)参加缴存基数调整单位的条件:已完成2016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工作。
(五)领取表格和拷贝数据
各缴存单位经办人员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领取《濮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核定表》、《濮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表》和《濮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核定表》,并携带U盘拷贝相关电子数据,按要求填写表格、录入电子数据,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附职工工资表,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