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0:23作者:王华老师
公积金因为长时期与现实的房价差距太远而被搁置、冷落,因为搁置、冷落,其本身的贷款还款流动很少。这就给保管者留出很大的缝隙,公积金的乱象也就成为必然。
最近,检察机关正在侦查一起有关某地公积金中心的案件,其营业部主任仅靠模仿前来贷款职工手迹的方式便轻松套取上千万元。
据统计,截至2016年3月,全国实际缴存职工1.06亿人,缴存总额6.47万亿元,缴存余额3.27万亿元。如此庞大一笔钱,公然敢于贪污套取的毕竟还是少数。但是据新华视点记者揭露,巨额的公积金成为地方小金库,却是很普遍。譬如,银行想拉存款,地方政府为了找银行贷款也会示意公积金中心,选择特定的银行存款;再譬如,公积金的所有权理当属于缴存人,增值收益本该归缴存人使用,可是常州公积金增值收入每年上缴当地财政3亿元;更有甚者,公积金及公积金增值部分俨然成了不少地方的小金库。
公积金为什么会有这些乱象?
有人以为,那是因为公积金的管理四不像:公积金中心不以赢利为目的,却掌管数以亿计的资金;采用的是属地监管模式,即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账户余额等由属地政府负责监管,名义归本级政府的公积金管委会管理,实际上只是挂个名。中央有关部委、省里对公积金也仅仅是政策方面的监督。
然而我以为,这是说不通的。管理主体是模糊的,怎么挪用乃至贪污却不模糊了呢?
我国公积金制度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的,1999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实施,2002年曾修改过。对住房公积金系统的监督主要由财政、审计、社会监督构成。住建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住建部门分别会同同级财政、央行、地方银监会等有关部门,也负有对各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实施行政监督的职责。
一项新事物刚刚开始的时候,相关的管理、监控条例难免制订得有疏漏、不完善,但随着新事物的逐渐展开,管理和监控也会随之严密,相关的条例法规可以不断地修改完善,可是为什么公积金制度行使了十几年,其管理依然那么混乱?
从深层次来说,目前的公积金与其本来目的已经不再相符。公积金制度本来是为了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就是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帮助。九十年代,职工每人每月个人缴纳几百元,而一单元房价即使在京沪等大城市大约也都在30万元以下,所以公积金是能够在职工购房时起到大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