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0:21作者:李天扬老师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2016年度武汉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度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单位每年应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均工资总额调整当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6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应按2016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即职工2016年度工资总额&spanide;12)核定。
二、2016年度职工月均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执行。
三、依据2016年《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2016年度武汉地区中心城区在岗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300元,新城区不得低于1020元。
四、201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继续执行武汉地区现行的政策,即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8%;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各自实际情况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比例均不得超过12%。
五、竭诚服务、规范审核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调整工作政策性强,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希望各缴存单位予以高度重视,严格按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本年度月缴存额度的调整工作。
(二)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受托银行及经办网点,须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单位填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要认真审核,积极为缴存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帮助各单位落实好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三)各分中心应按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并指导所辖区域内缴存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调整工作。
(四)本通知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