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4 14:36作者:王新老师
黔府发〔2006〕4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人民政府,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贵州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实施意见》和《贵州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贵州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原则
(一)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进一步理顺工资关系,合理拉开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工资差距。
(二)坚持职务与级别相结合,增强级别的激励功能,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
(三)健全公务员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调整工资标准,使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加强工资管理,严格监督检查,有效调控地区工资差距,逐步将地区工资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
二、实施范围
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三、职级工资制的实施
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构成。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
职务工资。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附表
一)。如所任职务工资标准低于同等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职务工资标准的,可执行同等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职务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