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6 21:54作者:王华老师
7月5日,哈市总工会制定出台《第二期哈尔滨市职工补充医疗互助保障办法》,推出重大疾病医疗、重大疾病和补充住院医疗、重大疾病和新农合补充住院医疗三种保障方案。
2016年新制定的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规定,凡参加哈尔滨市(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及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包括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农民工)及其配偶,均可在本单位工会统一组织下以团体方式参加。
城镇在职职工和农民工及配偶均可参加
凡参加哈尔滨市(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及其配偶可同时选择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专项保障和补充住院医疗保障,也可单独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专项保障;参加新农村合作(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及其配偶(含农民工),可同时选择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专项保障和新农村合作(城镇居民)补充住院医疗保障,也可单独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专项保障;未参加哈尔滨市(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农村合作(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及其配偶(含农民工),仅可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专项保障。
参加职工重大疾病保障30元/年职工重大疾病和新农合补充住院医疗保障80元/年
参保期限每期时间为一年。参加职工重大疾病保障的,缴纳的保费为每人每份30元;参加职工重大疾病和补充住院医疗保障的,缴纳保费为每人每份80元;参加职工重大疾病和新农合补充住院医疗保障的,缴纳保费为每人每份80元。
每一周期为1年,参加人1年只需一次性交纳80元互助费,在互助有效期内,首次确诊患35种重大疾病范围内疾病的,可申请领取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10000元。因疾病住院诊疗的,无论一次或多次发生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范围以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就诊医院等级扣除起付线后,采用分段计算的办法给付保障金。
年累计赔付最高可获5万元10个工作日核定3个工作日到账
城镇职工补充住院医疗保障。在保险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范围以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就诊医院等级扣除起付线后,采用分段计算的办法给付补充住院医疗保障金。具体为: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部分,按50%给付;1万元(不含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70%给付;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部分,按90%给付;参加新农合补充住院医疗保障的,按相应的自付标准分别给予20%、30%、50%。每人次年累计赔付最高额度为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