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9 10:30作者:王华老师
我国现行民事纠纷公力救济机制主要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裁决(行政调解不在本文讨论之列)。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或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只能对特定的民事纠纷依职权解决。
一、相关立法规定
我国许多法律直接规定了行政机关或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依职权解决特定的民事纠纷,如:
1.由行政机关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的则可提起行政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由当事人选择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是请求行政机关处理;若选择后者,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也作出了相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