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4 10:31作者:三水老师
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
第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
1.经营者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行为。
2.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行为。
3.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行为。
4.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
5,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收费标准收费的行为。
6.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
7.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行为。
8.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行为。
9.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10.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行为。
11.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第二,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价格违法行为。
1.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的行为。
(1)超过限定的差价率、利润率的行为。
(2)不执行规定限价的行为。
(3)不执行提价申报制度的行为。
(4)不执行调价备案制度的行为。
(5)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的其他行为
2.不执行法定的价格紧急措施的行为。
(1)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行为。
(2)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行为。
(3)不执行法定的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第三,经营者不正当的价格行为。
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是指《价格法》第十四条的禁止性规定。即: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的行为。
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
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