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13 22:56作者:王新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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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提待遇有关问题的具体规定
贵州省人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中小学教师待遇的》(国发〔1987〕102号文件)和人事部、国家委员会《关于下发〈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劳人薪〔1988〕2号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对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有关问题作如下具体规
定。
一、全省中小学、教师现行各级工资标准从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提高10%(提高后的工资标准表附后)(略)。
二、提高工资标准的范围:小学、幼儿园、普通中学、农业中学、中学、工读、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中等学校、技工学校、中等和初等成人教育学校(含教师进修学校)的专职教师,以及属于事业编制的少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的专职教师。其中,幼儿园应是经
县和县以上教育行政批准或备案的;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应是经省或省以上主管部门批准举办成为学校建制的;成人中等、初等普通学校,应是经县或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成为学校建制的。
三、原为学校教师编制的正式教师,因工作需要调做学校、幼儿园和中师函授站从事行政管理和辅导工作的人员,按提高的工资标准执行。
四、地、州、市、县、特区(区)教委(教育局)所属教育研究室(所)和区(乡)教育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原为专职教师的,按提高的工资标准执行。
五、在职教师,经组织选派到各类学校培训、进修,其学习期间仍由原单位照发原工资的,按提高的工资标准执行。
六、各类学校的生,分配到中小学、幼儿园任专职教师的,其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标准也按提高10%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