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03 16:57作者:王华老师
宁夏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一、二、三类区分别增至1480元、1390元、1320元
12月2日,记者从自治区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获悉,我区将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一、二、三类区每人每月将分别提高到1480元、1390元、1320元。调整后,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位居西北五省区第二,全国第二十二。
按照最新规定,我区最低工资具体调整内容为:一类区,含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由每人每月1300元调整为1480元;二类区,含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由每人每月1220元调整为1390元;三类区含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原县、同心县、盐池县、吴忠市红寺堡区,由每人每月1150元调整为1320元。
此外,我区提高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一类区由12.5元提高到14元;二类区由11.5元提高到13元;三类区由10.5元提高到12元。
值得注意的是,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包括职工个人应依法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定的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据了解,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主要参照经济发展情况、物价上涨指数、恩格尔系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民纯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等因素。此次是自我区1995年《最低工资标准规定》以来第11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新调整后我区一类区最低工资标准将是1995的8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