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9 17:30作者:李一老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管理,依法打击突击加建行为,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拆迁补偿工作,避免社会资源浪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本意见中农村宅基地是指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内的主城区、重点镇及政府确定的“切块”管理区域(以下简称开发区)内村民自建住宅所使用的集体土地。
一、明确管理责任,条块结合做好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和拆迁补偿管理工作
(一)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和拆迁补偿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联合执法,查处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中的违法行为。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审批管理工作。
(四)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规划管理工作,制定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的规划管理办法。
(五)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拆迁评估行业管理工作。
(六)城改、公安、质检、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二、完善审批程序,规范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行为
(七)凡申请划拨宅基地新建住宅应严格按程序履行土地、规划审批手续;在原有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严格履行规划审批手续。未办理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的房屋,在拆迁过程中一律不予补偿。
(八)村民申请划拨宅基地自建住宅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前提下,应当向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在实施建设前,须经区(开发区)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并办理规划手续。
规划部门办理规划手续时应当明确用地位置和面积,建筑物层数和面积。
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的村庄建设按照城中村改造相关规定执行,不再新划拨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