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0 08:54作者:王新老师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新鲜出炉。小编了解到,早在2012年,作为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试点省份,我省就已部署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将新余、上饶、吉安三地列为试点城市。2013年7月,我省首批31名中小学教师被评为正高级职称,享受等同于大学教授的相关政策。
《评审办法》对评审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或正高级教师职务时对教师的品德、知识和专业水平进行严格要求。对申报副高以上职称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要求从教以来必须有1年以上乡村学校交流任教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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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关于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6〕1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对通过参加岗位竞聘,拟聘为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或正高级教师职务人选进行品德、知识和专业水平的综合评价,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要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确保评审质量。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按人事隶属关系和职称层级实行分级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全省正高级教师、省直单位高中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负责所辖区内高中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