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4 08:47作者:王华老师
自2016年4月1日起,廊坊市居住证将执行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在办理政策作微调,流动人口需先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方可申领居住证。同时发放新版居住证,此次发行的新版居住证分为居住证和居住证金融卡两种类型。
一、申报居住登记与居住证的申领
流动人口到本市后应当在3日内到居住地所属辖区公安派出所(流管站)申办居住登记,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相关条件方可申领居住证。
申报居住登记需携带以下证件和相关材料:
(1)在出租房屋居住的,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一寸白底照片、双方租赁协议和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申报;
(2)在自购房居住的,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一寸白底照片、房屋产权证明及其复印件申报;
(3)在单位内部居住的,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一寸白底照片、用工单位证明及劳动用工合同申报;也可以由用工单位登记造册统一申报;
(4)直系亲属投靠的,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一寸白底照片一张,由户主携带身份证并出具辖区居委会证明,带领其到派出所(流管站)申报。
(5)大、中专、本科院校在校学生办理居住证的,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学生证、一寸白底照片一张、所在院校开具的在校证明。
居住证的申领程序: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满半年后应当申领居住证。申领居住证时需携带申领人的身份证原件,由居住地派出所(流管站)查询信息后打印《廊坊市居住证申领登记表》,申领人确认签字后提交审核。在提交居住证申领信息时要根据流动人口本人的意愿选择“居住证申领类型”。居住证的发放期限为10个工作日,居住证绿卡的发放期限为15个工作日。居住登记满一年后仍未申领居住证的需要重新申报居住登记。在我市各类培训机构参加短期学习培训时申报的居住登记,不申领居住证。
居住登记证明。对已经申报居住登记但不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流动人口,根据需要,可以办理《居住登记证明》。《居住登记证明》由微机打印并加盖派出所(流管站)或上级流管办公章,除民警签字以外其余信息手工填写无效。《居住登记证明》有效期为30天,过期作废。对已经领取居住证的公民,公安机关不再出具《居住登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