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2 09:10作者:王华老师
一、为规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为确保《居住证》制度尽快实施,减少行政成本,参照外省市做法,按照制作《暂住证》的流程,制作《山西省流动人口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三、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四、《居住证》由居住地派出所填发,每年签注一次,由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系统打印。
五、年满16周岁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10日内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居住证》。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近期照片、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借住证明等材料。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受理后当场办结,并在照片亚角处加盖派出所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专用章;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居住证一人一证,有效期为五年。
六、《居住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址、有效期限、签发机关、照片。
七、派出所在为申领人办理《居住证》时,要引用山西省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系统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址、照片),尚未采集录入的要先将申领人信息录入山西省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系统后再办证。
八、居住证签发机关为县级公安机关,由派出所负责填写。
九、《居住证》由省公安厅监制,每证成本费2元,各地统一到省厅购买。首次申请领取、到期换发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损坏换领、丢失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损坏换领、丢失补领居住证工本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和居住证工本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十、太原市公安局发放的《太原市居住证》享受《办法》规定的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和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