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9 09:01作者:李天扬老师
流动人员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的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申报居住登记。已经申报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员,应当发给居住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本人申请,可以发给居住证:
1、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的;
2、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3、在本市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
4、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1、《居住证申请表/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
2、办证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办证人在具有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相资质的照相馆拍摄居住证数码相片后取得的照片回执,
4、近期正面免冠小一寸证件照2张;
5、居住地合法居住场所证明;
6、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资料;在全省范围内非首次领取的,须出示补领、换领居住证工本费缴纳凭证。
1、拍照
申办人到具有二代身份证照相资质的相关拍摄居住证数码相片,并取得居住证相片回执。(申办人亦可使用身份证的相片回执。)
2、提出申请
申办人带齐办理所需材料,到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3、填表审核
申办人领取并填写《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工作人员对上交的材料及登记表进行审核。
4、领取凭证
审核资料齐全后,工作人员打印发放《居住证领取凭证》,并将资料录入信息系统,上传制证。
5、领取证件
受理机构收到居住证后,会通知申办人,届时申办人凭《领取凭证》前往领取证件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