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8 11:55作者:李天扬老师
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陇德作修法说明时表示,红十字会将由第三方独立审计,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对红十字会工作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即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内部监督。
王陇德说明,修订草案增加条款明确了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和监事会的产生和主要职责,优化了红十字会内部监督治理结构;同时,增加了“建立经费、物资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等条款,进一步完善了红十字会的监督机制。
国务院在2012年发布的《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就提出,建立健全红十字会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红十字会的监察、审计。红十字会要建立社会监督委员会,对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建立绩效考评和问责机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为了解红十字会法贯彻实施情况,全国人大曾多次赴不同省份进行了立法调研。调研发现,要健全对红十字会的监督,需要理顺红十字会和相关部门的制度架构。
比如,地方红十字会并不是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要求设立的,而是根据地方政府的需要所设立,并且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对地方红十字会只有指导作用,而不具备监督职能。因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对于地方红十字会的人事、财政和组织等问题都没有决策权或建议权。
此外,在现有法律制度中,红十字会的监督制度多是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的监督手段,而且监督范围较窄,没有形成完善的监督体系。
比如,现行红十字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以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职,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红十字会法还规定,红十字会的经费使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人民政府的检查监督。
其他相关法律的监督制度也多是原则性规定,仅着重于政府监督和内部监督,监督的领域也主要集中于红十字会的财产收入和支出情况,对于红十字会的项目监督、人员监督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