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8 11:41作者:三水老师
随着简政放权的大力推进,部分审批事项或取消或下放,监管是否跟得上?这是很多市民担心的问题。日前,沧州市在全省率先出台了《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主体、方式、措施和保障机制等作出具体规定,体现着政府职能由“重审批、轻监管”向“宽准入、严监管”转变,标志着沧州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进入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市编委办负责人介绍,《办法》是继责任清单、实施意见和部门“三定”规定后,市政府关于强化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第四份规范性文件,其最大亮点就是进一步明确了监管主体。根据《办法》,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事中事后监管主体,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规范、高效便民、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以及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依法应取得行政审批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及其处理。
同时《办法》强调,要坚持监管与服务的统一,正确处理履行监管职责与服务发展的关系,防止过度监管、不当监管和违法监管,既要防止监管缺位,又要防止监管错位和越位。这为破解“审批迷恋”和“监管迷茫”难题,提供了制度保障。
《办法》明确规定,行政审批实行审监分离,全程监管。行政机关内部应当分离行政审批的办理权和监管权,分别由不同的内设机构行使,同时建立监管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每项行政审批应制定具体的监督管理制度,列明监管对象、内容、方式、措施、程序及处理等。《办法》还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日常监管、风险监测、行业自律、信用约束和群众参与相结合的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体系,发挥行政执法、行业监督、技术监管和舆论监督的综合效应,实行全过程监管。
《办法》要求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检验、抽样检查等方式进行。在规范程序方面,《办法》对行政机关实施监督管理的准备、依据、内容、措施、程序、结果处理、结果公开、材料归档等,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检查职责的相关要求等作了明确规定,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尤其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监督管理,《办法》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