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5 09:45作者:李天扬老师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毕节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毕府办通〔2015〕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市第一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毕节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5〕162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进程,有效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环境,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目标意义
实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既可有效缩短安置周期,减少过渡安置费用,又能满足棚户区改造对象多样化安置需求;既可促进棚户区改造与房地产市场有效衔接,有利于消化存量商品住房,又有利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整体推进。市、县(区)要按照“政府主导、群众自愿、让利于民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推行货币化安置工作,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进程,确保让更多群众受益。
二、安置方式
(一)政府搭建平台,居民自主选购。在调查摸底、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市、县(区)可以组织选择货币补偿且有购房需求的棚户区居民通过市场自主购买住房,满足其个性化住房需求。要统一建立针对棚户区居民的选房平台,为棚户区居民选房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准确和畅通的房源信息渠道。在居民自主选购住房时,应采取公开竞价、集体团购等方式为棚户区居民争取最大的购房优惠。同时,还可以通过网站、专题房交会、项目现场巡展、组织棚户区居民免费看房等多种方式,为棚户区居民搭建便捷的选房平台。要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个人进入平台发布合法、有效的房源信息。要开辟棚户区居民购买安置住房绿色通道,实行集中办理,一站式办理、并联办理,努力提高服务水平,缩短办理时限。